图书、资料损毁和遗失赔偿管理制度

时间:2021-12-28     来源:图书馆     阅读0

1. 读者必须爱护所借书刊,妥善保管。如有损毁遗失,应在一个月内及时申明,办理有关赔偿手续,如果超期办理要按超期天数加收超期费。

2. 读者损毁书刊(如批点、涂改、卷折、影描、污损等),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应赔偿1~5元;如损毁程度较严重,必须加工整修才能继续流通者,应赔偿6~15元。

3. 读者严重污损(包括剪裁、撕割)或遗失书刊,应在一个月内以原书的相同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版本赔偿,否则按下列规定折付赔偿费:

   1) 参考价值一般,但添购困难的中文图书单卷本,按原价的5倍赔偿;

   2) 参考价值较大的中文图书单卷本和其它图书按下表赔偿:

说明:“多卷本”指包含两册和两册以上的图书、丛书和报刊。遗失或损毁其中的一册(期)或数册(期),按整套书刊定价的以上倍数计算赔偿金额。

   3) 线装图书按原价40倍赔偿。

4. 凡借出的书刊,未经本馆同意,不得私自拆散,否则除付平装本20元、精装本30元的装订费外,一律赔偿50元。

5. 遗失书刊已赔款,在本年度内找到原书时,可将原书刊交还本馆,凭原赔偿收据退款,但要交纳适当的超期费。

6. 凡拒绝赔偿者,除停止其借阅外,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从本人工资或助学金、奖学金中扣除,或离校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,直到按规定处理为止。